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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702号不动产权证书和豫F(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5536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702号

王小英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411502002004GB00003F00010002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北京大街126号东信花园1号楼1单元102号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办理

2

豫F(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55363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抵押权

411502002004GB00003F00010002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北京大街126号东信花园1号楼1单元102号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