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702号 | 王小英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2004GB00003F00010002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北京大街126号东信花园1号楼1单元102号 |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办理 |
2 | 豫F(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55363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2004GB00003F00010002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北京大街126号东信花园1号楼1单元102号 |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016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