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7143号 | 张德平、刘书芬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2008GB00035F00250016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146号信阳木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5号住宅楼2单元3层304号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20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7143号 | 张德平、刘书芬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2008GB00035F00250016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146号信阳木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5号住宅楼2单元3层3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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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