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序号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01476号、
信房权证狮河区字第00001477号
叶红、黎刚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3027GB00014F00010105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信阳制药厂职工集资楼1号楼3单元5层505号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