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495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4957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567号 | 冯晓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006003GB00001F00100231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恒大名都10号楼3单元26层2609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495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4957号之二办理 |
2 |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987号 |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息县管理部 | 抵押权 | 411503006003GB00001F00100231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恒大名都10号楼3单元26层2609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3执495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4957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