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预羊山新区字第C003965号 | 徐同兵、高霞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064F10010337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九阳大厦1号楼1单元8层8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5)豫1503执恢1827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503执恢1827号之一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