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浉河区共字第007260号 | 李峰、 董珂珂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4006GB00010F00090040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老城街道办事处社会路中段成功花园9号楼3单元606号 | 依据生效的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502执恢536-2号、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1502执恢536-2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