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河南省信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信市国用(2013)第6000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河南省信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