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市国用(2015)第70008号 | 河南华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11503009013GB00077W00000000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城东办事处牌坊村 | 依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浙03执恢72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