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序号 |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030001号、信房平桥区共字第010999号 | 王金芝、吴殿明 | 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0000GB00000F00006450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前进村十一队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信阳分公司5号住宅楼3单元3层305号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