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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60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036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或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60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抵押权

411502005008GB00003F00460021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三里店村十三组正商·红河谷46号楼1单元6层601号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97号之一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97号之一办理

2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036号

周冠岐、李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11502005008GB00003F00460021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三里店村十三组正商·红河谷46号楼1单元6层601号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97号之一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97号之一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