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或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608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5008GB00003F00460021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三里店村十三组正商·红河谷46号楼1单元6层601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97号之一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97号之一办理 |
2 |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036号 | 周冠岐、李敏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5008GB00003F00460021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三里店村十三组正商·红河谷46号楼1单元6层601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297号之一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297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