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080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2028GB00007F00010121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北京路正通·桂花苑1号楼1单元702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24日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080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2028GB00007F00010121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北京路正通·桂花苑1号楼1单元702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