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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09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09

 

      人: 信阳佳兴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3971383578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6312日对信阳佳兴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2年11月13日信阳佳兴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信市国用(2012)第600067号,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15585.00平方米(具体内容以土地证内容为准)2014年8月公司开始占用羊山新区龙飞山街道办事处恒锦社区(原平桥区平桥办事处两庙社区)的土地建瑞和花园小区项目2016年7月建成交付2023年12月19日羊山新区管委会瑞和花园项目纳入问题楼盘台账,经羊山新区管委会核实,该项目物业用房部分超出土地使用证批准使用面积44.5平方米(有羊山新区管委会文件为证),新建建筑物面积44.5平方米,占地类型属国有建设用地,虽符合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超占土地至今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测)笔录;

3、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信阳佳兴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依据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非法占地“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元罚款”的规定,信阳佳兴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地的行为属轻微。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663日依法向信阳佳兴置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阳佳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对信阳佳兴置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4.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并处非法占用的44.5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额人民币:133.50元(壹佰叁拾伍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信阳佳兴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44.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2号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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