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11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市平桥区城阳城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委员 会苏楼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503ME2210141G;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城阳城址管委会苏楼村;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8年11月你单位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饮用水厂,2019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经河南省地质物探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勘测,你单位建设饮用水厂实际占地面积为1.44亩(折合962.34平方米),其中耕地1.32亩(折合883.55平方米),坑塘水面0.12亩(折合78.7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199.44平方米。占地类型属农用地。占用土地虽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身份证证明;
2、讯问笔录、情况说明;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5、违法用地影像图和现场照片;
6、其他相关材料。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6年6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1999)87号)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你单位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44亩(折合962.3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平桥区城阳城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委员会苏楼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99.4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32亩(折合883.55平方米)耕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8835.50元;0.12亩(折合78.79平方米)其它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罚款,计:236.37元:两项共计:9071.87元(玖仟零柒拾壹圆捌角柒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44亩(折合962.3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平桥区城阳城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委员会苏楼村村民委员会;十五日内腾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7房间)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阳火车站区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