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杨仕松、刘树芳所有的房屋坐落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54号汽车配件厂家属院3号楼5单元第6层609号,不动产单元号:411502004008GB00070F00030059,房屋面积为92.47平方米。被继承人杨仕松、刘树芳分别于1989年、1998年去世,共有继承人1人,上述房屋由杨志玉继承。
现公告征询异议,如对此不动产登记有异议者,应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的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证件提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以复核。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