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抵他字第0002549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红星路支行
抵押权
411502003009GB00003F01720034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北京南路金杯花园17号楼B楼1层134号234号
遗失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