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1805号之二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1805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F(2016)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430号 | 侯三松、李久荣 | 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156F00060014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一品江南小区6号楼1单元3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180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1805号之二办理 |
2 |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24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156F00060014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一品江南小区6号楼1单元3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1503执180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1503执1805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