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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013号

时间:2023-05-18 10:59来源:未知 点击: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013号

 

被处罚人:张永强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张永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钢结构房屋一案立案调查。张永强于2021年6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占用平桥区平桥街道办事处两庙居委会雨庙组的集体土地建钢结构房屋,2021年6月底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并套合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张永强建设占用土地面积3.04亩(折合2024.61平方米),占地类型属未利用地(草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24.61平方米,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测)笔录;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张永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依据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非法占地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元罚款”的规定,张永强违法行为属轻微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3年5月8日依法向张永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张永强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张永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04亩(折合2024.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桥区平桥街道办事处两庙居民委员会雨庙村民组;

2、并处非法占用的3.04亩(折合2024.61平方米)未利用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额人民币:6074元(陆仟零柒拾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张永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3.04亩(折合2024.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桥区平桥街道办事处两庙居民委员会雨庙村民组;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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