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84119号 |
马书红、张彦前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004023GB00005F00050009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办事处航空路中国铁建领秀城福华园5号楼109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恢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40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