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118246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118247号 |
张振、刘凤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029F00010074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新三路穗丰苑小区1号楼1单元1401号 |
依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1972执恢62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粤1972执恢629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4日